浙江困难家庭认定标准

浙江省家庭困难认定主要依据《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》。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:
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
1. 收入型认定 :
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。
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。
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、船舶等。
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房屋,但有“居改非”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。
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,或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。
2. 支出型认定 :
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。
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家庭因病、因学等刚性费用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。
其他相关规定
家庭成员认定 :包括配偶、父母和未成年子女、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。
单人户认定 :包括依靠父母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、三、四级精神、智力残疾人以及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。
申请程序 :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,通过入户调查、邻里访问、群众评议、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。
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
对低保家庭、烈士家庭、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发放特困家庭证明。
对低保标准以上、低于低保标准150%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、因灾、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发放困难家庭证明。
法律依据
《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》。
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》。
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参考资料整理得出,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。如果您需要最新的详细信息,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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